为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建设和谐长医、提升工作效率、发挥部门人才培养自主权、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长沙医学院部门办公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建设和谐长医、提升工作效率、发挥部门人才培养自主权、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费用,是指各行政处(室)、院(系、部)于部门内部或多个部门共同组织的集体性、积极向上的活动和奖励,如:学生宿舍管理、毕业生就业拓展、业务费、部门培训学习、技能及文体比赛、拓展、聚餐、对员工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奖励等,上述活动应有益于身心健康,符合学校制度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开展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团队工作要求和实际,统筹经费支出。
第二章 全年度经费分配标准
一、各院系全年经费标准按各院系教职工及学生人数分配如下(单位:元):
序号 |
部门 |
金额 |
序号 |
部门 |
金额 |
1 |
临床学院 |
100000 |
9 |
信息工程学院 |
40000 |
2 |
基础医学院 |
50000 |
10 |
体育健康学院 |
50000 |
3 |
中医学院 |
70000 |
11 |
管理学院 |
40000 |
4 |
护理学院 |
70000 |
12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20000 |
5 |
医学检验学院 |
50000 |
13 |
医学影像学院 |
70000 |
6 |
药学院 |
50000 |
14 |
口腔医学院 |
70000 |
7 |
公共卫生学院 |
40000 |
15 |
国际教育学院 |
30000 |
8 |
外国语学院 |
30000 |
16 |
人文传媒学院 |
40000 |
二、各行政部门全年经费按各部门人数分配标准如下(单位:元):
序号 |
部门 |
金额 |
序号 |
部门 |
金额 |
1 |
校办公室 |
20000 |
10 |
建设发展规划处 |
30000 |
2 |
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 |
30000 |
11 |
资产管理处、工会 |
20000 |
3 |
组织人事处 |
20000 |
12 |
招生处 |
10000 |
4 |
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处 |
20000 |
13 |
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团委、校友会 |
40000 |
5 |
科研处及院士工作站 |
30000 |
14 |
后勤处 |
30000 |
6 |
监察处 |
10000 |
15 |
保卫处 |
30000 |
7 |
宣传统战部 |
10000 |
16 |
图书馆 |
15000 |
8 |
财务处 |
20000 |
17 |
成人教育处 |
15000 |
9 |
审计处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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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销范围
第四条 部门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办公费、资料费、文印费、学生宿舍管理、奖品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出行与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办公费是指购买办公日常用品,如打印机、文具、硒鼓、碳粉、打印纸等办公耗材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文印费是指活动中需印制的培训资料、宣传海报(条幅)等费用。
(九)奖品费是指根据需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表彰先进所购置的奖品产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是指开展活动中购置的道具、器械等费用。
第五条 各行政处(室)、院(系、部)活动经费在额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条 开展部门活动,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七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职工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八条 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原则。活动经费使用由各直属院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标准做出本部门经费使用计划, 由各行政部门和院系主管领导严格把关审批使用。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各行政处(室)、院(系、部)报销时,应附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参与人数、活动成效以及经费开支明细等,连同报销的票据,填写财务报销单予以报销。报销及票据应符合《长沙医学院发票报销管理制度》 (长医发〔2020〕11号)、《长沙医学院内部职工往来借支管理办法》(长医财〔2020〕2号)要求。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院系及行政部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财务统一审核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长沙医学院关于划拨系部办公经费的通知》(长医财〔2018〕2号)自发文之日废止。